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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你的钱袋子!住房公积金要取消?快看咋回事...

许昌家梦  2016-09-29 17:44

当前,由房价演绎的故事多,与之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也风生水起。这一次引发大家关注的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比例。据报道,2015年北京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这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对此,有专家表示,住房公积金主要是被高、中收入者所获得,同时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也有人表示专家的建议是因噎废食,你怎么看呢?

日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

以北京为例,去年北京缴存1297.39亿元,同比增长13.8%,当年缴存人提走了920.6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71%。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也显示,2015年北京地区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48.86亿元,涉及住房101367套。也就是说,惠及的房贷人数只有10万余人,而北京实际缴费职工达651.58万人,当年的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

很多民企不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相反,民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却低得可怜。数据显示,2015年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仅占全年总额的19.07%。

而且,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除了收入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以外,民企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跟民企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016年初以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逐月持续显著回落。今年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已由去年的10.1%下降到2.8%。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今年上半年,已经有政策明确,对于一些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降低缴纳比例、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取消住房公积金可行吗?

现实的问题是,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很多民企存在经营和生存压力,已经无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支持者:应取消住房公积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8月5日发布的《中国劳动力成本问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近年来有所上升,其中增长快的是住房公积金,而且住房公积金主要在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行业和普通职工却没有平等受益,由此进一步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因此,该报告建议“取消显著增长而又带来分配不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这一提法和观点专家也表示赞同:“当初设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的结果是收入高的或中等以上的、有房的有,收入低的、没房的,反而没有,进而扩大了收入和财产分配不公的差距,不如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合理提高各类员工特别是低收入员工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取消。”

反对者: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不能轻率,因噎废食

专家认为,一个制度存在肯定有它的理由,不可能随意地废除,要调查研究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取消,因为这涉及到每个人的住房保障。“普通公务员从工资里每个月扣了这么多年,单位也补贴这么多年,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毕竟是每个人的辛苦钱血汗钱,如果取消了,这笔钱怎么办?如何补偿?住房公积金涉及到民生和百姓根本利益,不能太轻率。”

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条例》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近几年,随着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实施和用途的改变,许多群众也获得了回报。虽然现阶段住房公积金有弊端,但是房价这么高,不想着法给楼市降温,却想要通过取消住房公积金,来实现收入公平,因噎废食之举,恐是难事!

如果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将涉及到修法。

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单位缴存的部分按《条例》的说法也是归个人所有,但这个制度是有缺陷的。事实上,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因个人公积金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是雪中没人送炭,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需要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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